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卢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公诉刑诉〔2018〕1109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8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镇**村。2012年8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8年2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16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长沙县**街道,采取砸车窗玻璃方式,三次盗窃他人财物,涉案金额共计4625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9月5日,被告人卢某某在长沙县**街道湘郡未来学校南门消防口被害人周某某车内盗走一个女式挎包,内有现金1300元。

2.2018年9月14日,被告人卢某某在长沙县**街道湘郡未来学校附近被害人靳某某车内盗走一个MK女式挎包(认定价值1286元),内有现金500元、一张面值1000元购物卡。

3.2018年9月15日,被告人卢某某在长沙县泉塘街道长沙县**中附近被害人吴某某车内盗走白色努亚比手机一台(认定价值539元)。

2018年9月15日,被告人卢某某在长沙县**街道泉塘物流园某网吧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发后,部分被盗物品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判决书、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以下,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五千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思迷

2018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长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