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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375号

被告人卢某某,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021975********,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里**号**楼**号,现住深圳市福田区**大厦**房。曾因盗窃行为,于2017年10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盗窃嫌疑,于2018年12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6日至11月7日期间,被告人卢某某多次盗窃本市福田区**大厦一楼**花店物品,具体情况如下;

一、同年3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卢某某来到该花店,趁被害人曾某某不注意,盗窃三枝向日葵后逃离现场。

二、同年6月12日0时许,被告人卢某某来到该花店,趁无保安员巡逻之际,盗窃该花店一束花卉后逃离现场。

三、同年10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卢某某来到该花店,盗窃该花店两枝蝴蝶兰后逃离现场。

四、同年11月7日22时许,被告人卢某某来到该花店,盗窃该花店三枝百合花后逃离现场。    

同年11月15日,民警经侦查抓获被告人卢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盗物品清单,抓获经过;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三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心悦

2019年2月22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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