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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4800号

被告人卢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6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镇**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16日凌晨,被告人卢某甲来到宝安区松岗街道溪头社区,在该社区449号钰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门口,盗走了被害人卢某乙停放于该处的货车上的电瓶一个,后又来到沙浦一路,在沙浦一路42-17号停车场,盗走了被害人李某甲红停放于该处的货车上的电池一个,销赃后得赃款1200元人民币。

2、2019年1月13日凌晨,被告人卢某甲来到宝安区松岗街道洋涌工业区,在坚信达科技园门口,盗走被害人邓某某停放于该处的挖掘机上的总价值730元人民币的电池2个,销赃后得赃款400元人民币。

3、2019年1月20日凌晨,被告人卢某甲来到宝安区燕罗街道塘下涌社区广田路联合物流园,在鑫海源木业有限公司后门门口,盗走被害人曾某某停放于该处的货车上的总价值1460元人民币的电池2个,后来到联合石材后面空地,盗走被害人徐某某停放于该处的货车上的总价值580元人民币的电池2个,销赃后得赃款300元人民币。

4、2019年4月27日凌晨,被告人卢某甲来到宝安区燕罗街道山门第三工业区,在该工业区40号附近,盗走被害人邵某某停放于该处的货车上的电池,销赃后得赃款500元人民币。

5、2019年4月29日凌晨,被告人卢某甲来到宝安区松岗街道宝安大道与松福大道交汇处工地,盗走被害人马某某放置于该处用于工地施工供电的总价值2970元人民币的电池2个,销赃后得赃款500元人民币。

6、2019年5月24入凌晨,被告人卢某甲来到宝安区燕罗街道塘下涌社区,在第二工业大道41号门口,盗走被害人古某某停放于该处的挖掘机上的价值620元人民币的电池2个,销赃后得赃款610元人民币。

7、2019年7月30日凌晨,被告人卢某甲来到宝安区松岗街道碧头社区,在创业六路与平安大道交汇处顺益丰厂路段,盗走了被害人谭某某人民币停放于该处的货车上的电池1个,销赃后得赃款320元人民币。

8、2019年8月2日凌晨,被告人卢某甲来到宝安区松岗街道沙浦社区,在沙浦一村满京华云著三期B1栋旁,盗走被害人李某乙华停放于该处的吊车上的电池,销赃后得赃款630元人民币。

9、2019年8月4日凌晨,被告人卢某甲来到宝安区松岗街道沙浦社区洋涌工业园冲仔口工业区路边,盗走被害人文某某停放于该处的货车电池,销赃后的赃款380元人民币。

10、2019年8月5日,被告人卢某甲来到宝安区燕罗街道洪桥头社区,在该社区恒兆工业园9栋楼下路边,盗走被害人罗某某停放于该处货车上的价值170元人民币的电池,后变卖,得赃款350元人民币。后卢某甲又来到松岗街道创业三路兴富明科技有限公司宿舍旁,盗走被害人吴某某停放于该处消防车上的电池,销赃后得赃款550元人民币。

11、2019年8月6日凌晨,被告人卢某甲来到燕罗街道塘下涌社区,在广田路中石化加油站旁,盗走被害人王某某停放于该处货车上的电池,销赃后得赃款200元人民币。

2019年8月11日,公安机关在东莞市长安镇涌头海安街四巷3号709房将被告人卢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卢某甲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卢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卢某甲判处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汶珀

2019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卢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4.电瓶车、扳手暂扣于深圳市公安局松岗派出所。

5.光盘2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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