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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献检一部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929199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村,住本村。因殴打他人于2012年10月被献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故意毁损他人财物及殴打他人,于2016年9月6日被献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6月26日被献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被乌鲁木齐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半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为监视居住;因再次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次日变更为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27日被献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晚上,被告人卢某某驾驶桑塔纳轿车来到献县**镇**村其前岳母周某某家,利用其前妻王某甲遗落的钥匙打开周某某家大门,盗走全自动洗衣机、电视机、电脑、棉被、吸尘器、加湿器等物品,经河北彤和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涉案物品总价值人民币5261元。

2020年9月12日晚9时许,在献县**镇**村蔡某某的三楼台球厅内,被告人卢某某酒后因被害人孙某某不陪其打台球,拿台球两次砸向孙某某,将孙某某眼眶打伤。后卢某某被人拉至楼下院内,其继续对孙某某进行辱骂,在辱骂过程中持砖头两次砸向孙某某停放在楼下的面包车,将车玻璃砸坏。随后卢某某又到孙某某的水产门市部实施盗窃,将门市部的卷帘门拉开,盗窃现金200多元、电脑主机一台、监控器一台、学习机一个、香烟等物品。经河北彤和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被盗物品总价值人民币2106.8元,被砸面包车损失价值为579元。

被告人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涉案赃物均已返还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周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河北彤和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评估报告;

6辨认笔录;

7违法犯罪经历证明、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等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入他人家中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卢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红梅

检察官助理:常丽君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献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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