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公诉刑诉〔2019〕388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3197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住樟树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2018年6月25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五日,现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樟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樟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上午8时左右,被害人何某某将一辆赣C****W红色欧派电动车,停放在樟树市沿江路沿江公园卖古董的人行道上,因忘记拔钥匙便离开了,被告人卢某某正好看见此情况,便骑上被害人何某某的电动车离开了,下午13时左右,民警在樟树市张家山华正道旁边的马棱餐馆门口将被告人卢某某抓获归案。经樟树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为30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返还清单、被盗物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赣C****W欧派电动车临时登记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樟树市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卢某某指认现场照片,被盗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电动车,价值为3070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樟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丹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樟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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