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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盗窃案)_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一刑诉〔2020〕1154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82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界首市**镇**行政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3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卢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9日至6月25日的每天凌晨,被告人卢某某至绍兴市中心医院马鞍分院(滨海医院)食堂,趁无人之机,翻窗或溜门进入,共计7次窃取食堂内的鸡蛋、馒头、西红柿等食物供自己食用。

2、2020年6月27日9时许,被告人卢某某至绍兴市柯某区**街道**居委会**号租**,趁无人之机,翻墙进入田某某的租房,从柜子的包内窃得现金1530元。案发后,部分赃款已被追回并发还给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照片;

2.书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户籍资料、身份说明材料、认罪认罚材料;

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证人王某某的证言、情况说明;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被告人卢某某的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部分属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哲平

2020年7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某区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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