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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盗窃案)_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湾检公诉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4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和其朋友一起在**一烤鱼店吃饭,当晚23时许,卢某某吃完饭后和其朋友李某某等人在大亚湾**闲逛,当走到**栋**商铺**烧烤店时看到路边停放的三轮车上有把小车钥匙,卢某某拿起该小车钥匙发现这把车钥匙可以启动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烧烤店正对面的东风日产逍客牌棕色小车后就把钥匙放回原处。由于卢某某等人一直无法通过“滴滴平台”叫到车,于是卢某某返回**烧烤店并从路边停放的三轮车上拿了钥匙,然后启动了被害人刘某某的东风日产逍客牌小车,接着载上李某某等人到**村玩。后卢某某萌生了将小车据为己有的念头,为了防止被视频监控拍照,安全将车开回老家湖南,卢某某便在**村购买了口罩和数据充电线,按照手机导航的提示在国道上驾驶着被害人刘某某的东风日产逍客牌小车于2020年12月29日14时许到达湖南省涟源市,后被告人卢某某将被害人刘某某的东风日产逍客牌小车停放在湖南省涟源市**加油站处。2020年1月9日,卢某某因知道被害人已经报警,由于担心害怕于是到湖南省涟源市桥头河派出所投案自首。被盗车辆最终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经大亚湾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东风日产逍客牌小车价值人民币11789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陈述;5.证人证言;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卢某某犯罪之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卫山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居住在大亚湾区**花园**栋**房,联系电话:17670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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