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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环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42000********,壮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本自治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由本自治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义务、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卢某某来到本自治县思恩镇桥东路天鑫网吧找座位上网时发现33号电脑桌上有一部OPPO牌手机,趁他人未注意之际将手机藏匿于自己口袋内,后继续在该网吧上网至第二天早上离开。2020年12月20日,卢某某将窃得的手机把手机卡拔出,插入到本人手机内,使用短信验证方式登录被害人谢某某的支付宝,通过扫描支付宝收款二维码的方式,多次从被害人谢某某支付宝账户转出共计人民币2951元到自己支付宝账户。2020年1月6日,被告人卢某某到本自治县公安局思恩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将窃取的手机和赃款人民币2951元上缴给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将窃取的手机及赃款全部返还给被害人。经鉴定,被告人卢某某窃取的手机价值人民币158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汉刚

                                   检察官助理:刘柳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本人家中。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 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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