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容检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容县,公民身份号码4525251977********,汉族,小学文化,住容县**镇**村**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卢某某多次到容县县底镇上都村汶水队一红菌山多次盗窃红菌。具体分述如下:
一、2020年6月8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卢某某伙同陈某甲(在逃)去到县底镇上都村汶水队被害人陈某乙的红菌山上,盗窃了半斤红菌。
二、2020年6月11日晚上23时30分许,被告人卢某某伙同陈某甲去到县底镇上都村汶水队被害人陈某乙的红菌山上,卢某某盗窃了3斤红菌。
三、2020年6月14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卢某某伙同陈某甲去到县底镇上都村汶水队被害人陈某乙的红菌山上,卢某某盗窃了5斤红菌。
四、2020年6月15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又伙同陈某甲去到县底镇上都村汶水队被害人陈某乙的红菌山上,卢某某和陈某甲准备盗窃红菌时被村民发现并追赶,凌晨3时许,被告人卢某某被村民抓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文广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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