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Z1209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4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五华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日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和24日,被告人卢某某伙同易某某(在逃)在惠州市仲恺高新开发区**路及**路停车场等地,多次使用破窗器砸坏车窗玻璃进入车内进行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23日0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和易某某在惠州市仲恺高新开发区**园旁使用工具砸破被害人张某甲的一部蓝色吉利牌小轿车(车牌:贵GT****)的前车窗玻璃,由于砸破玻璃时发生声响引起附近人员注意,两人未实施盗窃,迅速离开现场。吉利牌小轿车维修价格为450元人民币。
2.23日1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和易某某在**路使用工具砸破被害人张某乙的一部黑色广汽三菱SUV轿车(车牌:桂R8****)的前车窗玻璃,因为车辆报警器响起,两人害怕惊动附近居住人群,遂未实施盗窃,迅速离开现场。广汽三菱SUV轿车维修价格为604元人民币。
3. 23日3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和易某某在**路使用工具砸破被害人肖某某的一部红色福特小轿车(车牌:粤LU****)的前车窗玻璃,进入车内实施盗窃后,未在车内发现有价值物品。经鉴定,福特小轿车损坏价值为1284.55元人民币。
4.23日3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和易某某在**路使用工具砸破被害人陈某某的一部红色传琪牌小轿车(车牌:粤L3****)的前车窗玻璃,进入车内实施盗窃,未在车内发现有价值物品。传琪牌小轿车维修价格为528元人民币。
5. 24日0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和易某某在**科技园旁使用工具砸破被害人黎某某的一部白色五菱宏光轿车(车牌:桂A1****)的前车窗玻璃,在车内盗窃得数个口罩。五菱宏光轿车维修价格为320元人民币。
6. 24日0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和易某某在**科技园旁使用工具砸破被害人谭某某的一部白色吉利牌小轿车(车牌:粤LK****)的前车窗玻璃,在车内盗窃得人民币二十元现金。吉利牌小轿车维修价格为650元人民币。
7. 24日1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和易某某在**路交叉口处使用工具砸破被害人马某某的一辆白色海马S5牌SUV轿车(车牌:豫QR****)的前车窗玻璃,随后该轿车报警器响起,两人害怕惊动附近居住人群,遂未实施盗窃,迅速离开现场。海马S5牌SUV轿车维修价格为36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书证;4.勘验、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智经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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