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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1588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出生地广东省东莞市,身份证号码4419001995********,户籍地广东省东莞市**镇**苑**号,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原系东莞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任辅警。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4月2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卢某某原系东莞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辅警。2018年10月20日开始,卢某某协助整理该所一宗开设赌场案的涉案财物手机时,发现涉赌人员被害人王某某、何某某、蒋某某、任某某、宋某某、张某某等人手机所绑定的微信、支付宝及银行卡里有存款,并可通过手机转账、消费等漏洞,盗刷王某某146020元、何某某3220元、蒋某某26800元、任某某2001元、宋某某30690元、张某某103913.97元,上述王某某等六人共被盗走312644.97元。得手后,卢某某将盗得的赃款用于上网、消费等日常花销。

2018年11月19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卢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价格认定明细表等鉴定意见,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害人王某某等六人的陈述,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福顺  

                            2019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四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海波,男性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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