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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盗窃案)_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二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04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镇**村**社,在厦门市暂住湖里区**街道**社**号**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4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0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4月22日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5日1时许,被告人卢某某伙同彭某某(时年十七周岁,另案处理)、林某某(时年十六周岁,另案处理),来到本市集美区“玉晶光电”门口的停车场,共同盗走被害人韩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部价值人民币11930元的蓝色“鹏城”牌PC150-19型摩托车。

2019年9月6日9时许,被告人卢某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被告人卢某某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了上列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2.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卢某某、同案犯彭某某、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厦门市集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

5.被告人卢某某、同案犯彭某某、林某某的辨认笔录;

6.公安机关调取的现场监控视频;

7.公安机关调取、出具的户籍登记证明、户籍证明、全省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193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卢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顺彬

检察官助理:苏旭辉

2020年4月27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3.案件材料和证据三册。

4.现场监控视频光盘随案移送。

5.相关法律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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