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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6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镇**号**幢**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2月9日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7日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25日被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永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时间为2019年11月22日至2019年12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7月12日凌晨,卢某某行至楚雄市**巷,利用工具进入赵某某租房处,将其一部黑色华为畅享8手机、一部金色的金立手机、一部金色的华为手机盗走。

2.2018年8月19日凌晨,卢某某行至楚雄市鹿城镇东兴**村,利用工具进入李某某租住的房屋内,将其包内的300元现金和一部苹果6s手机盗走。

3.2019年7月4日凌晨,卢某某行至楚雄市**街**号,利用工具进入刘某某家房屋内,将一部黑色三星手机、一部华为手机及现金2000元盗走。

4.2019年7月20日凌晨4时许,卢某某行至永善县**镇王家大田一居民楼内,将文某某家中两部小米手机盗走。

5.2019年7月21日凌晨,卢某某行至永善县**处,进入高某某租房内,将高某某一部VIVOX20手机盗走。3时许,卢某某行至振兴大街柒牌男装三楼,进入刘某甲租房处盗得一部华为手机后离开,随后从楼梯下至新米市街,进入一居民楼内,将陈某某放于卧室的一部华为mate9手机及现金1200余元盗走。

6.2019年7月23日3时许,卢某某行至**镇水井湾刘某乙米线店时,见入户门未关,便分别进入刘某乙、龙某某的卧室内,将两部VIVO手机盗走。5时许,卢某某行至**镇王家大田三合汽修厂附近,进入张某某家中将两部VIVO手机、一部华为手机盗走。

7.2019年7月24日凌晨0时许,卢某某行至振兴农贸市场后大门蒋某某住房楼下,分别进入二楼、四楼的卧室,将两部红米手机、一部华为手机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塑料片、开锁工具、帽子等;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证人何某某、蒋某某证言;

被害人刘某甲、张某某、文某某、陈某某、龙某某等人陈述;

被告人卢某某供述与辩解;

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文书;

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水清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永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碟16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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