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19〕4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71997********,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住建水县临安镇**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3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7日被建水县公安局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至3月31日期间,被告人卢某某在建水一中大门附近,利用建水一中学生上课不能将手机带进学校会把手机放在电动车里的机会,先后盗走了李某某、邱某某、陈某某等学生的20部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总价值14654余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家属积极退还部分赃款,公安机关追回被盗手机17部并发还受害人。
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还部分赃款,被盗手机大部分已追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建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伟
2019年8月2日
附:1.被告人现在建水县看守所羁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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