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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盗窃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2311号

被告人卢某某(自报),男,1988年**月**日出生,壮族,无业,文化程度文盲,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北景镇**村**号号。2009年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8月2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日11时许,被告人卢某某来到本市常平镇苏坑村**机密厂,趁该厂保安不请注意便进入厂区员工宿舍,沿楼梯上到三楼308房,进入房间见被害人陈某某、邓某甲、邓某乙在床上睡觉,遂盗走邓某甲放在床头边的一部VIVO手机(价值2383元),盗走陈某某放在床头边的一部OPPO手机(约价值1120元),盗走邓某乙放在床头边的一部红米牌手机(约价值600元)。2019年6月10日11时许,民警在塘厦镇**路**住宿**房抓获卢某某。破案后,被盗部分财物以起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参考价格认定明细表等鉴定意见,邓某乙等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卢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剑峰

                                 

2019年8月23日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两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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