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717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02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湖南省沅江市**镇**村**组**号。2019年5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卢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1日3时许,被告人卢某某窜至长沙市雨花区**商贸城*区*号楼下,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台价值人民币3600元的红色银友牌摩托车盗走。2019年4月26日,卢某某将该摩托车推至门店换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发后,被害人李某某的摩托车已追回,卢某某已取得李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提取笔录、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且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清
2019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9080****。
2、移送案卷材料二册。_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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