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锦检刑诉〔2021〕22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5101071994********,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卢某某于曾就职于成都市锦江区**街**商业中心**栋**号“**培训学校”,因离职而对该校产生不满情绪。
2020年8月6日6时许,被告人卢某某来到该学校,用离职前的钥匙开锁进入,将教室内的两台黑色戴尔“3490”型号笔记本电脑(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00元)盗走后逃离。当日将被盗物品以1565元人民币价格销赃,赃款已耗用。
2020年8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卢某某以同样方式进入学校,将教室内的两台黑色戴尔“3490”型号笔记本电脑(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00元)盗走后逃离。当日将被盗物品以1790元人民币价格销赃,赃款已耗用。
2020年8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卢某某以同样方式进入学校,将在教室内三台黑色戴尔“3490”型号笔记本电脑(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300元)盗走后逃离。当日将被盗物品以2805元人民币价格销赃,赃款已耗用。
2020年9月3日6时许,被告人卢某某以同样方式进入学校,将教室内的二台黑色戴尔“3490”型号笔记本电脑(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00元)盗走后逃离。当日将被盗物品以1715元人民币价格销赃,赃款已耗用。
2020年9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卢某某以同样方式进入学校,将教室内的五台黑色戴尔“3490”型号笔记本电脑(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400元)盗走后逃离。当日将被盗物品以3990元人民币价格销赃,赃款已耗用。
2020年9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卢某某以同样方式进入
学校,将教室内的二台黑色戴尔“3490”型号笔记本电脑(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00元)盗走,在准备逃离时被民警挡获。现场查获两台被盗笔记本已发还被害人。
2020年9月25日,卢某某家人已经对被害人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鉴于被告人卢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你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半,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应当提起公诉。
此致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树东
检察官助理 任玉龙
2021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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