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卢某某在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碚区先后两次盗窃他人手机,价值共计人民币42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7日10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在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达生活区B6-1026宿舍内,趁被害人何某某不在之机,将何某某放于床上的1部华为nova5 Pro手机盗走,后卢某某将盗窃的手机藏匿于广达F1厂区三楼C06-41柜子内。
2.2020年4月6日6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在重庆市北碚区水土街道万寿公租房B区5栋18-11宿舍内,趁被害人吴某某不在之机,将吴某某放于床上的1部iPhone8 Plus手机盗走,后卢某某将盗窃的手机藏匿于宿舍楼梯间消防栓处。
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卢某某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卢某某被决定取保候审,卢某某于取保候审期间再次盗窃后,于2020年4月6日主动向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民警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被盗手机并已发还被害人。
经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认定:被盗的华为nova5 Pro手机价值人民币1720元。
经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iPhone8 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24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手机等物证;
2.常住人口信息表、发票等书证;
3.被害人吴某某、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等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卢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牛 涛
检察官助理 王志刚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南川区**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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