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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盗窃案)_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白检一部刑诉〔2019〕15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9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辽阳市人,捕前住辽阳市灯塔市**楼,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4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白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白塔区公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卢某某在灯塔市烟台街道房产小区2号楼5单元楼下,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楼下的深灰色奔腾轿车车门打开,盗走车内现金1025元。

2、2019年8月28日凌晨,被告人卢某某在白塔区东兴路新华社区134-5号楼下,将被害人姚某某停放在楼下的白色丰田轿车车门打开,盗走车内现金22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卢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被害人李某某、姚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修俊
董 雪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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