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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盗窃案)_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康检二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2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31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2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卢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日被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0日被信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曾因嫖娼,于2020年7月8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行政罚款五百元。

本案由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卢某某驾驶三轮车途经南康区第一人民医院停车楼建设工地处,将若干钢管搬上三轮车,装满一车后将钢管运至赣州市一废品收购站售卖,以1.08元一斤的价格卖给废品站老板,老板通过微信转账支付2567元给卢某某。

2、2020年8月30日凌晨0时10分许,被告人卢某某再次驾驶三轮车至南康区第一人民医院停车楼建设工地,在将钢筋搬上三轮车过程中被工地看守人员发现并被抓获。被抓获时卢某某已经将86根钢筋搬运上车。

经赣州市南康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钢管、钢筋价格为4524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蓝色赤兔牌三轮摩托车一辆、型号12(直径1.2cm,长约2.2m)钢筋86根;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卢某某微信交易记录截图、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3.证人邓某某证言;4.被害人向某某陈述;5.被告人卢某某供述;6.价格认定结论书;7.现场勘验笔录;8.监控视频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盗窃他人财物,价值4524元人民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卢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系累犯,同时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人民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代昌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赣州市南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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