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484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31977********,汉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16日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5日经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0日4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在云岩区**巷**号**楼,用左手伸进被害人王某某家中的窗户,将其放在床边凳子上的一部橘红色VIVO手机盗走。经云岩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橘红色VIVO手机价值人民币2500元。被告人卢某某于2020年6月2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涉案手机已发还至被害人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
过、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卢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本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卢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惠
检察官助理:张旭东
2020年9月4日
附:1.被告人卢某某现被羁押于云岩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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