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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盗窃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19〕1343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127231968********,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乡**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监视居住,本院决定,于年9月2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5月8日晚上,被告人卢某某伙同沈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来到苍南县**镇**酒店(现为**),盗走酒店包厢内的14台电脑主机及13台电视机(价值无法认定),后该三人将所盗的电脑主机、电视机卖给一收废品人员,所得赃款约500元被三人喝酒花光。

2.2018年8月3日晚上,被告人卢某某伙同陶某某(另案处理)来到平阳县**镇**村安置房工地(现为**),盗走被害人张某某放置在工地路口的54米电缆线,后将该电缆线剥皮后所得的铜卖给过路的收废品人员,赃款均分,卢某某分得赃款2500元。经认定,涉案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0800元,

3.2018年11月27日晚上,被告人卢某某来到平阳县**镇**村返还地安置房工地内,盗走被害人王**放置在工地内的4根电缆线,每根长度为120米。经认定,涉案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3968元。

4.2018年12月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卢某某伙同陶某某来到苍南县**镇**后面公路,盗走安装在路灯下的1100多米电缆线,后二人将该电缆线拆解后所得的铜予以均分,被告人卢某某将其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卖给蒋某某(另案处理)。经认定,涉案电缆线价值人民币49500元。

5.2019年4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卢某某伙同陶某某来到苍南县**镇**村安置房小区(现为**)内,盗走被害人蔡某某铺设在小区内的650米地下电缆线,后将该电缆线拆解后所得的铜由陶某某予以销赃,其中一次卖给蒋某某,赃款均分,卢某某分得赃款4900元。经认定,涉案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10090元。

6.2019年4、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卢某某伙同陶某某来到苍南县**镇**,盗走被害人陈某某静放置在**镇**1幢1单元前面空地上的30米电缆线,后将该电缆线拆解后所得的铜由陶某某予以销赃,赃款均分,卢某某分得赃款2400元。经认定,涉案电缆线价值人民币7560元。

7.2019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卢某某伙同陶某某来到苍南县**镇**村**厂内(已停产),盗走被害人刘某某安装在厂内变电室电线杆上的变压器铜芯(价值无法认定),后将该铜芯拆解后所得的铜由陶某某予以销赃,卢某某分得赃款2500元。

8.2019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卢某某伙同陶某某来到瑞安市**收费处入口**500米左右的高速公路桥下工地,盗走被害人赵某某放置在工地上的80多米电缆线(价值无法认定),后将该电缆线拆解后由陶某某予以销赃,卢某某分得赃款1000元。

9.2018年8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卢某某来到平阳县**镇**道线与**路交叉口的空地上,盗走平阳县**公司万全项目部放置在该处的69米电缆线(价值无法认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清单、收款收据、供货合同、价格认定结论书、户籍信息;

2.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书;

4.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张某某、王某某、蔡某某、陈某某、刘某某、赵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缪爱萍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在苍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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