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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39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社区(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街道办事处****号)。因犯盗窃罪,2008年12月10日被双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又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12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卢某某在双峰县城多次盗窃摩托车,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8月9日3时许,卢某某从娄底至双峰县永丰街道办事处地灵街40号旁边的一个巷子里面盗窃了张某某的一辆红色铃木女式摩托车,当天上午以200元卖给了流动收废品的。

 2、2020年8月9日3时许盗窃第一辆摩托车之后,卢某某又来到县城怡心街日升摩托修理配件店门前,盗窃了聂某某的黑色飞肯女式摩托车,当天上午以200元卖给了流动收废品的。

 3、2020年8月11日1时许,卢某某从城南出发来到永丰街道红日超市后面刘某某租住的房子内,盗窃了刘某某的黑色钱江女式摩托车,当天上午以200元卖给了流动收废品的。

 4、2020年8月11日凌晨,卢某某来到了梓园路32-3号房子的旁边,盗窃了一辆鬼火女式摩托车,当天上午以120元卖给了复兴街胡某某的废品店。

 5、2020年8月11日凌晨,卢某某来到梓园路183-1号彭某某的土砖屋门前的坪里面,盗窃了彭某甲的一辆宗申男式摩托车,当天上午以300元卖给了复兴街胡某某的废品店。

 6、2020年8月11日凌晨,卢某某来到复兴街153-1号谢某某的五羊本田摩托车修理店门前,盗窃了谢某某的一辆红色豪光男式摩托车,当天上午以300元卖给了城南彭某乙的废品店。

7、2020年8月11日凌晨,卢某某在书院路曾某某家房子水泥台阶上,盗窃了曾某某的一辆红色的KAIER品牌男式摩托车,当天上午以300元卖给了灯塔龚某某开的摩托车修理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决定书、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龚某某、彭某乙、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等六人的陈述;4.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卢某某认罪认罚,并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朝晖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现关押于双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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