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641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90********,汉族,受教育状况不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信宜市**镇**村**号。被告人卢某某2018年5月8日因盗窃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8年6月9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13日因盗窃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21时15分,被告人卢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村**巷**号门口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爱玛”牌两轮电动车盗走;
2020年6月16日21时15分,被告人卢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巷**号门口将被害人徐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台铃”牌两轮电动车盗走;
2020年6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瓦窑坑协平新区2栋一楼楼梯口,盗窃被害人王某某黑色的松捷牌电动车一辆;
2020年7月28日3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小区**栋**号南侧路边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牌号为“赣C6****”的“别克”牌小汽车(鉴定价格125000元)盗走。
当日17时40分许,民警在广东省东莞市**镇**路**巷**号门前将被告人卢某某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搜出“别克”汽车钥匙一把,随后被告人卢某某带民警在东莞市**镇**巷**号后面的院子里找到被盗的“赣C6****”小汽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员指纹卡、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检查笔录、汽车登记证书、发票、违法犯罪经历对比报告、监控截图、收款收据、释放证明书、刑事判决书等、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徐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卢某某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卢某某原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卢某某系聋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晓然
检察官助理 刘青青
2020年11月2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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