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一部刑诉〔2020〕1671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81199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镇**村**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16日,被告人卢某某多次来到金华市婺城区汪姜街23号韵达快递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手拿的方式,将快递架子上的他人快递偷回家占为己有。具体如下:
1.2020年5月10日17时许,卢某某窃得1件提拉米苏蛋糕的快递;
2.2020年5月13日17时许,卢某某窃得1件舒肤佳牌沐浴露和搓澡球的快递;
3.2020年5月15日17时许,卢某某窃得1件姬存希牌防晒乳和BB霜的快递;
4.2020年5月16日17时许,卢某某窃得1件谷多滋牌杂粮饼干的快递、1件统一牌红烧牛肉方便面的快递。
2020年8月14日,经鉴定以上物品价格合计766元。
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卢某某在金华市金茂大厦附近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案发后民警从卢某某处扣押2小包香酥肉、8包提拉米苏蛋糕、1套多功能电饭锅、6盒苹果汁、3盒众久牌大麦若枼酵素青汁粉、1瓶∧BO U T M E牌护肤霜、5个华夫面包,1瓶H IH 牌魅力香氛身体乳、3个蛋黄酥、2个榴莲饼、10盒统一牌方便面以及沐浴露、搓澡球、接线板、数据线物品,其供述系其盗窃所得,现部分赃物已发还被害人,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鉴定意见通知书、接受证据清单及照片、刑事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郭某某强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毛某某、章某某、李某某、朱某甲、朱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卢某某的某某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察图及照片、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及制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小帆
(院印)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
2.公安电子卷两册、检查电子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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