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卢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5********,汉族,小学肄业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乐清市**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被告人卢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晚,被告人卢某某驾驶浙CUU****小货车到乐清市**镇**村后山公路路边,盗窃走被害人周某某放在此处的36个蜂箱(内含蜜蜂、蜂蜜),并将蜂箱运往其位于乐清市**镇**寺附近的养蜂点。案发后,被盗的蜂箱均已返还被害人。经乐清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4720元。现双方民事部分已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信息、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发还清单、谅解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邓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林宏炽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记录表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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