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卢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20〕350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84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镇**村**号,捕前住户籍地。2011年2月21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17年8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8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4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在高碑店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国某甲家中做客时,盗窃被害人国某乙人民币现金1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2.证人国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国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景山

检察官助理:刘  群

(院印)

2020年9月22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现被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共计5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