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安县院公诉刑诉〔2019〕281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261991********,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住文安县***乡**村,农民。2008年12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文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2014年2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文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7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文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5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文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9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文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2018年5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文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2019年4月6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文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卢某某步行至文安县***镇****小区5号楼1单元502门口,盗窃董某某白色捷安特牌山地自行车一辆。
2019年4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卢某某步行至文安县***镇**小区3号楼中单7楼楼道内,盗窃何某某航黑色捷安特牌山地自行车一辆。
2019年5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卢某某步行至文安县***镇**小区1号楼2单元内,盗窃董某某的红色捷安特山地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3051元。该车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卢某某供述;2.被害人董某某等人陈述;3.刑事判决书等书证;4.价格评估报告书;5.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其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山花
2019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文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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