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卢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一部刑诉〔2021〕Z5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2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20年10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4日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日15时被告人卢某某从窗户钻进任丘市**镇**村村民崔某某家中,对崔某某家中进行翻动;后于当日23时许,再次准备从窗户进入崔某某家,因窗户锁住,无法进入,在离开时被崔某某及家人制服。两次均未盗窃到物品。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卢某某供述与辩解;

4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亚彬

检察官助理:谢兵

2021年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