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一部刑诉〔2021〕Z5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2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镇**庄**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20年10月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4日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日15时被告人卢某某从窗户钻进任丘市**镇**村村民崔某某家中,对崔某某家中进行翻动;后于当日23时许,再次准备从窗户进入崔某某家,因窗户锁住,无法进入,在离开时被崔某某及家人制服。两次均未盗窃到物品。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卢某某供述与辩解;
4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亚彬
检察官助理:谢兵
2021年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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