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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盗窃案)_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检二刑诉〔2019〕141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22001********,汉族,高中文化,家住浙江省永康市**镇**村**坑**号。2019年3月1日因盗窃、猥亵被永康市公安局拘留行政20日;2019年8月27日因侵犯他人隐私被永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本案于2019年9月26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凌晨,被告人卢某某驾驶电动车到永康市**镇**村**街**号**室出租房附近,采用溜门方式进入被害人熊某某的出租房内实施盗窃,后因被被害人发现后逃离现场,未盗得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熊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未盗得财物,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灵美

2019年12月6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永康,联系电话:13429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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