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卢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4198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越西县**镇**街**号。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8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5日7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在成都市双流区**港**街**号**网吧内,趁被害人虞某某休息时,将被害人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华为P30PRO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635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邱萍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