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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盗窃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20〕298号

被告人卢某某,女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71998********,汉族,高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同年2月21日,因怀孕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31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0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卢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经微信谈好卖淫嫖娼交易后,被告人卢某某来到张某某租住的位于惠州市惠阳区**路**巷的**公寓**房,收取了张某某400元人民币的嫖资,之后其二人发生争执,卢某某将嫖资退回给张某某,并趁张某某不注意,盗窃了张某某放在床上的钱包内的人民币2700元现金,后离开现场。破案后,缴获赃款2700元,现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和到案经过等。前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颖珊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保证人王某某电话:1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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