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49 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49********,汉族,文盲,住徐州市贾汪区**镇**村**组**号。曾因盗窃,于2016 年3 月2 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曾因盗窃,于2016 年12 月13 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曾因盗窃,于2017 年8 月15 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至2019年7月间,被告人卢某某先后多次到徐州市铜山区利国镇、柳泉镇等地,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得他人电瓶、废铁、电焊机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800余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6年2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到徐州市铜山区利国镇**村刘某某经营的饭店处,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得饭店院内的电瓶1块。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779元。
2.2016年12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到徐州市铜山区柳泉镇**村王某甲废弃的院内,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得王某甲放置在东屋内的约47公斤废铁。经鉴定,被盗废铁价值人民币约70余元。
3.2017年8月14日上午,被告人卢某某到徐州市铜山区利国镇**村王某乙家中,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得电焊机1部。
4.2019年7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卢某某到徐州市铜山区柳泉镇**村周某某家院内,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得价值人民币约40余元的铁块1块。
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卢某某在检察机关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废铁等物品(照片);
2.书证: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发还清单等;
3.证人程某某、王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刘某某、王某甲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徐州市铜山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称重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亚飞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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