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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宾检刑诉〔2020〕575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87********,壮族,小学肄业,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镇**村**委**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宾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卢某某伙同绰号“某某龙”的男子在宾阳县**镇******路段盗窃被害人关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银白色踏板式五羊本田牌摩托车。经宾阳价格认证中心对该被盗车辆进行价格鉴定,该被盗车辆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5023元。

2.2020年5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卢某某伙同绰号“某某龙”的男子在宾阳县**镇****工地宿舍门口盗窃被害人安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建设雅马哈牌摩托车。经宾阳价格认证中心对该被盗车辆进行价格鉴定,该被盗车辆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4192元。

3.2020年6月3日7时许,被告人卢某某伙同绰号“某某龙”的男子在宾阳县**镇**园**居家附近工地盗窃被害人黎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灰色五羊本田牌摩托车。经宾阳价格认证中心对该被盗车辆进行价格鉴定,该被盗车辆的鉴定价格为人民币72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

2. 被害人陈述:询问被害人关某某、安某某、黎某某的笔录;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讯问被告人卢某某的笔录;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宾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梁娜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在宾阳县看守所;

2.案卷(侦查卷)壹册及光盘一张,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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