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9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乐业县新化镇**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6月29日被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27日被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4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28日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2017年12月29日至2019年4月28日止。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0月3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6日18时30分,被害人李某甲在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路**公交站(往香洲方向)乘坐**路(车牌粤C03****)公交车,在车上被被告人卢某某扒窃一台iPhone x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案发时价值473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3.证人李某乙等人的证言;4.《司法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5.视频资料;6.抓获经过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艺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交监控视频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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