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852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8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处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8日1时许,被告人卢某某携带作案工具来到佛山市南海区**镇**商场门前路段,盗窃被害人胡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台铃牌电动车,得手后,被告人卢某某驾驶该车至**旧市场一间农业银行附近将该车丢弃。经鉴定,被害人胡某某被盗窃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343元。
2020年10月18日3时许,被告人卢某某携带作案工具来到佛山市南海区**镇**花园**路**号**采耳文化体验馆门前路段,盗窃了被害人任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爱玛牌电动车,得手后,被告人卢某某驾驶该车至广州市荔湾区**桥中附近一大马路边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销赃。经鉴定被害人任某某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60元。
2020年10月22日,被告人卢某某被抓获归案,当场起获作案工具黑白色钥匙两只、铁质四角套筒一只,赃款人民币7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抓获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任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允欢
检察官助理:郁梦茜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现被羁押在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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