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19〕3821号
被告人卢某某(自报),男,2000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住**区**镇**街。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日6时许,被告人卢某某窜至东莞市**镇**社区**路**大厦**号房间,见房门没锁,进入房间趁被害人骆某某和易某某熟睡,将二 人放在房间内的一部VIVO牌X27型手机(估价值2505.53元)、一部锤子牌坚果pro2特别版手机(估价值399.2元)及一部华为牌P7型手机(估价值205元)盗走后逃离现场。侦查员通过视频侦查,于2019年8月2日19时许在东莞市**镇**社区**网吧将卢某某抓获归案,并在其身上缴获被盗的三部手机。破案后,涉案手机已发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骆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勘验、检查等笔录:勘验现场、现场照片等;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慧萍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四张)及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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