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二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61983********,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街道**庄**村**号。2000年1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昌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5年6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昌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06年4月29日因犯拐卖妇女罪被潍坊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与原判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扣除已执行的刑期,并处罚金5000元,2013年7月25日被裁定减余刑释放。2015年8月14日因犯敲诈勒索罪、盗窃罪被昌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3000元,2018年3月30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昌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昌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昌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7日21时许,被告人卢某某爬墙进入昌邑市下营开发区一公司院内,后又爬窗进入杨某某办公室、卧室内盗窃杨某某的三星牌及华为牌手机各一部、劳力士牌及西铁城牌手表各一块、微软牌电脑一台,经昌邑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以上物品价值人民币60860元。案发后所盗物品已发还被害人。
2.2020年5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到潍坊市寒亭区寒亭街道北埠子村,爬墙进入徐某某家中盗窃卧室内的北京现代牌轿车钥匙一把,后将徐某某停放在家门口的一辆车牌号为鲁******的北京现代牌轿车盗走,经昌邑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现代牌轿车价值人民币25700元。案发后所盗车辆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
1.被盗物品(照片);2.书证:电子档案、扣押、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复印件、办案说明等;3.证人于某某、董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杨某某、徐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且有入户盗窃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系累犯,同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宇霞
检察官助理:史祥琛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被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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