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1037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2200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住盘县**乡**村**屯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昆明市官渡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8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0时左右,被告人卢某某(外号“土匪”)、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串至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镇鸣泉村96号附1号门将受害人齐某某停在此的一辆白色永源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格为3062.7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春艳
书记员:李沁原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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