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平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95********,汉族,小学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驻马店市**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被信阳市公安局羊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信阳市公安局羊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信阳市公安局羊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法律制度,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9时30分许,被告人卢某某在信阳市楚王城**路由东向西行驶的**路公交车上扒窃乘客被害人吕某某挎包内的现金9100元,随后被告人卢某某在楚王城**站下车逃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发破案经过等;2.证人金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系聋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玲姬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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