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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肇要检诉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卢某甲(曾用名“卢某乙”),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41966********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10月1日被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卢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日9时许,被告人卢某甲在肇庆市高要区金利镇金贸路附近路段处,趁被害人陆某某乘车不备之机,扒窃被害人随身携带的1部白色VIVO牌X6S手机(价值人民币670元),得手后被民警当场抓获。

被告人卢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抓获经过、发还物品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2.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甲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建华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卢某甲现住肇庆市怀集县**镇**村村**号,联系电话136*******,18*********

2.案卷材料2册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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