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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刑诉〔2014〕222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2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住**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8月22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9月3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4年9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和朋友来到蚌埠市延安路**道足疗店。被告人卢某某看到**房间没人,遂进去将放在该房间沙发上的一部苹果5S手机盗走,后将该手机藏匿于蚌埠市**小区工地宿舍内。经蚌埠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格为人民币3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

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证人顾某某等人的证言;

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蚌埠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意见;

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赵红光

2014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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