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刑诉〔2014〕222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2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住**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8月22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9月3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4年9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和朋友来到蚌埠市延安路**道足疗店。被告人卢某某看到**房间没人,遂进去将放在该房间沙发上的一部苹果5S手机盗走,后将该手机藏匿于蚌埠市**小区工地宿舍内。经蚌埠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格为人民币3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
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证人顾某某等人的证言;
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蚌埠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意见;
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赵红光
2014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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