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检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41991********,汉族,文盲,住广西昭平县马江镇清州**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31日被昭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赌博于2018年3月16日被昭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昭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于2020年4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昭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昭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昭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 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被告人卢某某于2020年4月至8月期间分四次到昭平县马江镇古袍村中心小学旁吴某某的土特产收购厂房内盗窃干八角、桂皮、四方藤等财物,并将所盗窃财物分别拿到五将镇移民搬迁小区欧某甲、欧某乙25号门面店以及五将街李某某的土特产收购店去销售,共获利3600元。
2、被告人卢某某于2020年8月4日凌晨3时许,到五将镇移民搬迁小区欧某乙、欧某某的门店盗窃四方藤一包,于2020年8月12日凌晨0点左右又到该店盗窃四方藤一包,盗窃得手的四方藤均卖给了五将街李某某的土特产收购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2、物证: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3、被害人吴某某、欧某乙的陈述;4、证人欧某甲、李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及辩解;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是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云修
检察官助理:刘海梅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被羁押在昭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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