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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盗窃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5198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运输,暂住江苏省丹阳市**镇**村(户籍地安徽省阜南县**镇**村**队**号)。被告人卢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5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及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019年8月至10月,被告人卢某某至丹阳市丹北镇新桥迅驰公司仓库内,乘隙盗窃作案32起,窃得仓库内纸箱640斤。

案发后,被告人卢某某主动至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家属积极赔偿并获得被害单位的谅解;被告人卢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件侦破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俞某某、相某某的证言;3.被害单位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6.作案现场的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志龙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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