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20〕301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21992********,汉族,桃江县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江县,住桃江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21994********,汉族,桃江县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江县,住桃江县**乡**坊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21980********,汉族,桃江县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江县,住桃江县**镇**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4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4日被桃江县公安局重新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至5月份,被告人卢某某先后多次从桃江县桃花江镇口味王槟榔厂盗得“金石之交”和成天下槟榔至少1520包、“福星高照”和成天下槟榔50包、“蓝色妖姬”和成天下槟榔1280包,共计槟榔至少2850包。经鉴定,被盗槟榔价值人民币至少41145元。期间被告人卢某某每次从口味王槟榔厂盗得槟榔后,均打电话联系被告人李某某要其帮忙代为收购、销售。被告人李某某明知该槟榔系被告人卢某某盗窃所得,仍旧答应帮忙代为收购、销售,并让被告人卢某某将槟榔送到縢军(另案处理)宿舍下,让縢军等人将该槟榔予以接收,然后再打电话联系被告人王某甲让其帮忙代为销售。被告人王某甲明知该槟榔系盗窃所得,仍旧帮被告人李某某代为销售,然后三人均从中获取非法利益。
案发后,被告人卢某某于2020年5月21日在桃江县口味王槟榔厂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于2020年5月25日到桃江县公安局自动投案。后桃江县公安局民警从被告人王某甲的房间搜出赃物槟榔136包,从縢军的房间内搜出赃物槟榔1199包、散装槟榔9.4斤,民警将赃物槟榔全部扣押后发还给口味王槟榔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扣押物品清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谢某某、龚某某、罗某某、程某某、吴某某、王某乙的证言;3.检查、提取、现场勘验笔录;4.鉴定意见;5.被告人卢某某、李某某、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李某某、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物品,仍予收购、代为销售,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李某某、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均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一年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处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卢某某、李某某、王某甲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明辉
检察官助理唐俊杰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桃江县看守所
2.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47374****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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