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卢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卢检一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41981********,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河南省卢某某。因涉嫌滥伐林木,2019年11月2日被卢某某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2019年11月15日被卢某某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卢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8日至29日被告人卢某某购买**镇油松23棵,并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采挖,采挖期间毁坏油松14棵。经勘察,采挖及毁坏树木合计蓄积为4.2263立方米。
2019年4月16日被告人卢某某与阴某某合伙承包**镇林坡,2019年10月29日至31日,被告人卢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挖该林坡内油松61棵,采挖期间毁坏刺槐5棵。经勘察,采挖及毁坏树木合计蓄积为8.4立方米。
2019年10月26日被告人卢某某购买**镇油松29棵,且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上述油松进行采挖。经勘察,采挖树木合计蓄积为1.7948立方米。
被告人卢某某滥伐林木蓄积共计14.4211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苏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树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卢 珊
检察官助理:何海贝
2020年9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河南省卢某某其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2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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