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西检刑诉〔2018〕1140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公民身份号码:4501111968********,壮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地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镇**村**号。2018年4月27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南宁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6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10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被告人卢某某欲将自己种植的桉树砍伐后改种果树。2018年3月8日至12日,卢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黄某某等四人对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双定镇义平村**坡的4亩桉树林进行砍伐,雇请司机陆某某帮其运输了3车木材。2018年3月12日,木材在运输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现场调查:卢某某滥伐的林木为巨尾桉,砍伐面积为0.379公顷(5.685亩),砍伐立木蓄积量为13.57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明、扣押清单等;
2. 证人证言:证人陆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南宁市西乡塘区双定镇义平村卢某某砍伐林木现场调查报告;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彦
2018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宁市;
2﹒全案案卷材料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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