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船检公刑诉〔2019〕501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住船山区**乡**村**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5月5日被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6日22时许(禁渔期内),被告人卢某某携带电捕鱼器在遂宁市船山区**乡大坝下捕鱼,捕获鲑鱼19尾、鲢鱼1尾、黑尾盘子27尾,共计4.8公斤。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方法进行捕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曲灏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196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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