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1231992**********,汉族,中专文化,甘肃省金塔县人,酒泉市**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金塔县**乡**村**组**号,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6年8月15日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被金塔县公安局西坝派出所罚款一百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金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在金塔县航天广场政府礼堂门前篮球场与李某等人打篮球休息之际,乘人不备顺手从李某挂在篮球架底座栏杆上的外套兜里盗窃“小米牌”绿色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的价格为260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被害人(失主)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卢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被盗的手机已返还给失主,卢某某还额外赔偿失主500元,失主也向司法机关出具了谅解书,对卢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综合以上因素,建议对犯罪嫌疑人卢某某单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晓英
2020年4月1日
附: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7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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