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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诉刑诉〔2015〕365号

被告人卢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7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业人口,户籍地:广东省普宁市**街道**村**里**号**。2015年3月25日因吸食毒品被普宁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2年。因本案于2015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案件的全部材料。

经依法审查表明:被告人卢某甲于2014年8月上旬间,在普宁市池尾街道松柏岭村其自家“养鸽场”内,先后三次容留吸毒人员卢某丙在其“养鸽场”内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证人卢某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辨认现场笔录,作案现场照片,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3.破案经过,户籍证明;4.被告人卢某甲潮的供述及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颜展安

2015年6月11日

附:1.公安刑事侦查卷宗2册;

2.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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